职权名称

按照规定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商务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909

实施依据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规范性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正当投诉举报权利,并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外劳务纠纷。

    第四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由处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实处置。

    第五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处置应当以人为本、程序规范、办理及时、措施公正。除涉密事项外,相关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引导投诉举报人以理性方式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应逐条登记,建立档案,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单》(附表1),详细记录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涉诉方、案件线索、主要诉求等与纠纷处置密切相关的内容。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程序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如属受理部门职责,受理部门即为处置部门;如属其他单位职责,受理部门应及时转交处置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处置部门接受受理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对于涉诉方信息不明或不准确的,可以请相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处置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意见单》(附表2),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进展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涉诉方,涉诉方国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处置部门,其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督办。处置部门应依法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涉诉方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受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在备案或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备注